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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7)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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