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3)

二、诉讼经过

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谭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6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强化沟通协调,全链条、精准化从严打击假冒犯罪。假冒老字号品牌犯罪不仅严重影响老字号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系“上游提供假冒包材——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导游销售——末端经由导游向游客出售”的全链条侵犯“全聚德”老字号品牌犯罪。检察机关就案件的证据搜集固定、法律适用与公安机关展开会商。基于该案制假售假模式以线上为主,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搜集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在充分沟通、夯实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等8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且公诉意见全部获得法院采纳,实现对假冒侵权犯罪全链条、精准化打击。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护航企业合法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法告知全聚德公司相关诉讼权利,在品牌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议,为企业产权保护及生产经营提供指引;另一方面,针对该案暴露出旅游业部分领域规范执业及行业监管等问题,依法准确研判,适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环境净化。《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检察机关积极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沟通和对接,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对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并复函,依法对涉案旅行社和导游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了建立完善旅行社等级考核和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体系、加强与全市老字号企业调研与对接等整改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案例十一:吉林孙某某等2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内生产外包装上印有食健字批号的“降压溶脂三代”“降糖养胰素”“藏方风痛宁”等三种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整体协调指挥、联系客户、进药,吴某某负责生产包装,宋某某负责发货,李某某负责收付款和沟通协调生产事项。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进后销售,并向被告人孙某某合计付款人民币241.12万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药监部门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仍从于某某处进货并加价销售获利。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