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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4)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吴某某、赵某等多人向药监部门举报称:江苏省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

接报后,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经审批,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调查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询问全国各地多名涉案化妆品的经销商等,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调查。经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3.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为“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黄、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以上内容均存在虚假。

二、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苏省药监局和苏州检查分局的指导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并给予罚款94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违法案件,包含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典型特点:如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实际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本案调查持续一年之久,期间涉及产品多次送检、产品双方认定、案件异地协查、外调核查取证、远程在线询问、咨询上级监管单位意见等诸多环节,也经历了当事人不予配合行政调查的情形,最终办案人员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并确认了其违法事实。

(一)强化案件查办交流,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之初,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办案人员及时与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开展“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工作,并同时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案情。经商定,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开展联合办案,共同派办案人员赴涉案化妆品生产单位(山东朱氏药业)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开展调查取证,在山东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六分局的配合下,对该款化妆品生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依据不足。但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批号为20190112和20190122的两批次美颜霜并非为山东朱氏药业生产,最终确认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二)多方拓展取证,固定违法事实。为了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办案人员联系到了分散于全国10余个省市的共计14名该款化妆品的经销商。因恰逢疫情期间,无法实地对该些经销商进行取证调查,办案人员最终通过远程实物取证、在线视频询问等方式完成了对该14名经销商的询问调查,并逐一获取其购买记录、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最终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数量共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

(三)针对当事人“零口供”,说理充分、程序完备。本案在行政调查的中后期,当事人不配合行政调查,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借故不接受询问调查,对此,办案人员一方面严格遵守并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如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同时告知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围绕下游经销商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梳理比对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最终在“零口供”情况下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广州市局”)根据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对不合格化妆品的通报中涉及的标示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被检出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业的第一次核查处置情况,开展了第二次跟踪核查工作,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调查。在上述两次核查工作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能发现当事人生产过涉案产品实物及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均拒不承认生产过通报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同时涉案产品标识的委托方上官氏公司也否认委托生产过涉案产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了细致核查,通过销售渠道倒查的方式发现,上官氏公司只委托当事人生产过碧玉堂品牌的产品,当事人也长期接受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产化妆品,并委托生产过碧玉堂品牌的产品。因此,执法人员选择以上官氏公司为调查突破口,经过多次调查问话,上官氏公司最终承认销售过涉案产品,并且出具证据材料指认涉案产品是委托当事人生产的。在上官氏公司提供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最终承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确认了生产涉案产品时添加了化妆品禁用物质,且上述产品具有淡斑功效,同时属于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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