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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3)
8.便利二手车交易。细化“跨省通办”配套举措,保障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政策落地落实。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住所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善配套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
9.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可先行先试,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以车窗表格形式在显著位置明示车辆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二手车市场相关方,提供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车况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
10.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改善软硬件设施条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完善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品牌化发展。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加快大数据、智能化等新技术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11.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引导企业开发运用线上线下高效收车模式;鼓励开展跨区域回收拆解,探索建设一批区域性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产业园区。提升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能力,通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改造升级等方式,逐步增加具备能力的企业数量。
12.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推动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协调争取提高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补助标准,促进淘汰更新。配合推进公共领域老旧车辆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指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淘汰车辆。
13.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的给予补贴,提高换购新能源汽车补贴额度。引导汽车生产和流通企业在政府补贴基础上配套予以让利优惠,放大政府补贴效应。鼓励对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并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汽车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四)培育汽车后市场。
14.促进汽车配件流通。鼓励汽车流通企业构建涵盖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多渠道、多业态的汽配流通网络,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指导汽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向消费者明示配件产品来源、价格、质量保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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