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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2)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避免出现错误和失误。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条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十九条医学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时应当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医学科研人员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应当秉持科学精神、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
医学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机构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可。
医学科研人员发布与疫情相关的研究结果时,应当牢固树立公共卫生、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医学科研人员学术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兼职和挂名。
第三章 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
第二十三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制定完善本机构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查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四条医学科研机构要主动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调查应当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与涉事人员当面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医学科研机构要通过机构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对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术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妥善管理本机构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医学科研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科研管理人员等应当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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