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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2)

  (八)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九)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

  四、加强服务管理

  (十)发挥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一)鼓励各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

  (十二)加强对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十三)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各地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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