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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3)

  7.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助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助力重庆重塑“两江四岸”国际化山水都市风貌、成都形成“一山连两翼”城市发展新格局。立足长江流域水生态核心,重点把握长江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定位,依法审理水环境与水污染案件,推动重点流域、三峡库区生态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坚决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力度,积极稳妥审理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集聚有效审判资源,优化审判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推动构建适应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建立跨流域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两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8.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建设。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完善涉外经贸裁判规则,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尊重并保障中外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适用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等权利,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加强对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强化对铁路提单等新类型案件研究,为“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两地自贸区法院职能作用,助力重庆、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支持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助力国际性商事仲裁、调解、认证、鉴定权威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作用,依法审理长江流域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港口码头建设等海事海商案件和环境污染案件,支持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9.加强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针对两地协同发展、城乡融合发展、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以及两地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提前预判,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征用、区域利益分担、行政程序变更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建立健全与行政案件管辖改革、行政机构改革相适应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新机制,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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