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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5)
  (十八)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
  (十九)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避免对破产司法和管理人工作的不当干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并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要依法公正履职,积极配合。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加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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