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3)
各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做好跟踪检查和成效评估。对污染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跟踪落实;对污染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2023年底前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适时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工作督促调研,指导针对性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视情发函督办并通报批评。
(五)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同步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推动治理项目落地落实,加快补齐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短板。鼓励各地创新治理模式,通过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绿色信贷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以及生产经营主体无能力无资金的尾矿库开展排查治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