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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的通知(2)

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因工作或身体健康状况连续五次不能尽职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每五年向发证单位提交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细化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

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单位组织对其委派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

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记录、回访被考评的建标单位、观察考评活动、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计量标准考核有关规定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

(二)受委派承担超出被确认技术能力范围的考评工作,未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的;

(三)承担本人参与开发或经销计量设备项目的考评;

(四)向被考评的建标单位推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五)与被考评的建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因素时,未进行回避;

(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考评结论;

(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规定的,发证单位暂停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停止资格的,应当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六)(七)(八)规定的,发证单位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鼓励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共享和互认共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

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命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类别、专业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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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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