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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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