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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4月15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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