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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3)

(五)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科研组织根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和技术成熟度情况,制定不同的转化运用策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鼓励科研组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组建“专利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鼓励科研组织实施开放许可,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许可使用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被授予专利权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鼓励科研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分享发布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运营。鼓励科研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专业化服务。在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选择、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强化服务质量导向,完善服务机构评价体系。

(六)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科研组织立足战略发展需求,结合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国外专利,做好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四、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七)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规范披露人员范围、内容形式、审核流程等事项。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属科研组织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科研组织要规范对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指导科研人员做好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加强对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管理、审查和备案,规范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涉及向境外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的,要按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执行,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委托研发或合作开发活动中,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查,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提高合同专业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九)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技术秘密登记与认定工作,强化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加强入职、离职、离岗、兼职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推行全员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约定保密内容。加强论文发表、成果发布、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事项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管理,建立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提升科研人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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