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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2)

  (二)组织实施。

  1.信息填报与审核。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组织县(区)、市(州)级管理部门对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http://sme-db.miit.gov.cn)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2.信息汇总分析与资金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本通知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切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其中,应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防止对地市或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做好业务督促。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支持政策,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与信息共享。

  (三)加强跟踪问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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