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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2)

  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明”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2017年第67号和2019年第178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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