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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
(一)独立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
(二)客观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三)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主评人的资质证书、学历证书、主评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劳动合同等信息;
(三)合作的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信息;
(四)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五)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预算绩效评价项目信息;
(六)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信息;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三方机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总部机构统一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该分支机构录入。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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