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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认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五)擅自泄露预算绩效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选聘、履行预算绩效评价协议(合同)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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