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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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