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3)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产品范围。
本次试点产品为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汽车产品。
(二)试点期限。
本次试点期限为2年。
(三)申报条件。
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结合优势联合申报,或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联合申报,实现资源共享。
1.汽车生产企业。
(1)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从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进口企业;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绿色生产能力、销售盈利能力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4)对自身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思路,落实方案有保障。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节能环保水平高;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业务,具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再制造)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
(2)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四)工作程序。
试点工作分为确定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阶段评估、验收和总结推广四个阶段。
1.确定试点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按照《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申报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正式文件、推荐名单、试点实施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发送至zyzhly@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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