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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综合〔2021〕44号

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能源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决策部署,加强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和制度,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推动贸易、投资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努力将自贸试验区打造为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示范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让绿色成为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底色。

  坚持创新引领,深入推进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改革举措系统集成,打造生态文明制度创新高地。

  坚持开放合作,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积极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深化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引领带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架构基本形成,经济结构和开发格局较为合理,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水平显著提升,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处于领先水平,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和制度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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