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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

  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

  (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布局。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能耗双控在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引导自贸试验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打造先进绿色制造业。加快提高自贸试验区制造业的绿色化水平,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国际一流的绿色再制造基地。上海等东部地区自贸试验区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生产技术和装备,推动生产原辅料、能源的绿色替代。湖北等中西部地区、辽宁等东北地区自贸试验区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快搬迁退出不符合发展定位的工业企业。建立健全绿色认证和评级体系,鼓励创建绿色企业、绿色工厂,发挥龙头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培养“互联网+”绿色环保产业模式,支持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六)推动发展现代绿色服务业。推动绿色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打造绿色低碳货运冷链。鼓励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发展绿色仓储,鼓励支持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材料、节能技术装备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加强快递物流包装绿色治理,加大绿色循环共用标准化周转箱推广应用力度。

  (七)深入推进绿色贸易。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维修业务,研究扩大维修产品目录。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积极扩大先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低碳技术进口,以及研发设计、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

  (八)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为重点,推广环境标志等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整体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龙头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供应链产品。鼓励自贸试验区行政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

  (九)支撑服务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支持北京、天津、河北自贸试验区参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线自贸试验区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绿色产业体系,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粤港澳环境科技合作,建设美丽湾区。推动海南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先行一步,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加快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自贸试验区低碳发展。陕西、湖北、河南、山东自贸试验区加快产业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在绿色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鼓励福建、广西等自贸试验区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协同创新,积极参与绿色丝绸之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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