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5)
六、全面对标接轨,树立环境国际合作样板区
(二十一)对标国际环境与贸易规则及实践。积极落实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关生态环境条款。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标和参考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积极探索实现环境与贸易投资相互支持的新模式。
(二十二)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有关自贸试验区积极搭建生态环境合作平台,开展环境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加强黑龙江等边境自贸试验区环境管理与合作,防范跨境水生态环境污染风险。加强对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等的调查、监测和编目,构建自贸试验区生物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节能环保领域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资投资节能环保项目。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七、实施保障
(二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各自贸试验区要发挥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环境管理模式。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提升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十四)加强指导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帮扶,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研究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需要和新问题,出实招、解难题、强基础,推动自贸试验区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十五)做好宣传推广。鼓励各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推动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与成效,做好宣传解读,推广应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要完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向国际社会宣介生态文明思想,讲好生态文明的“中国故事”。
附件:各有关省(区、市)名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能源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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