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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2)

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控部门的资源配置和作用发挥。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断提高租后管理能力,定期开展租后检查,分析判断承租人真实经营情况。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

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中央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风险项目处置进展。

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国资委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国 资 委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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