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
4. 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
5. 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
6. 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7. 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四、工作机制
为确保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地要积极推动构建相关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具体需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本地区妇联、关工委。各级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积极承接、提供或者协助、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提供平台和支持。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助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完善人才培育机制。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带动、发现、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家庭教育工作力量。尤其要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通过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培养一支稳定、专业、可靠的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
(三)构建成果转化机制。要注意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要体现、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可探索将家庭教育评估结果作为支持撤销监护权诉讼、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研发一批高水准、易推广、受欢迎的优质课程。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确保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沟通配合。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设置联络员、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互通信息、研判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家庭教育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重要性,正确看待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专业性,营造重视家庭教育,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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