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8)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则及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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