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1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三条 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保持沟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
第四条 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
支付机构分公司发生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支付机构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辖区内支付机构(含分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机制,明确报告渠道和联系方式,督促支付机构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
(二)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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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