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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监办函〔2021〕1391号


总局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明确收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由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司局具体办理。

  二、总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三、信息公开办负责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拆分计算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件数,符合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根据标准拟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四、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按量计收收费。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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