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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

  (五)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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