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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2)

  2.培训规定。(1)内容健康。所实施的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2)教学合规。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等信息。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且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3)课时恰当。培训时长应综合考虑学生年龄及所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且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4)平台可控。培训机构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3. 管理要求。(1)重视党建。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2)制定章程。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事项。(3)明确收退费管理。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层面有关机构收退费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收退费办法,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实施监管;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线上机构必须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规范合同签订。线上机构设置时应同时提供拟采用的合同文本,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5)规范营销宣传。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双减”文件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根据以上统一设置要求细化审批工作细则,明确备案改审批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相关事项。

  三、许可证发放、证照申领及信息更新

  (一)许可证发放。对于通过审批的线上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发放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进行相应的法人登记。对于首次未通过审批的机构,可限期给予其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后再次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予以审批,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未通过审批的线上机构名单和审批结果通知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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