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2)
(四)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监管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措施。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商业银行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评级方案,明确当年评级要点、评分标准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银行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银行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视评级需要,通过到被评级银行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收集信息。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综合分析被评级银行相关信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监管评级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管理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复评结果可不同于初评结果,但应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调整,确定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最终结果可不同于复评结果,但应阐明理由。
监管评级审核应按照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单家机构特点、同类机构共性等因素,对被评级的所有同类银行的风险与管理状况、评级分数和级别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商业银行,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银行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结合监管评级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客观分析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持续改进完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
第十九条 银保监会建设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发现的问题较轻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基本是健全的,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行中得以纠正的弱点,若存在的弱点继续发展可能产生较大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弱点若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劣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并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可能损害银行的生存能力,存在引发倒闭的可能性。
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表示银行为高风险机构。其中,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绩表现极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以避免产生倒闭的风险;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极度严峻,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银行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督促商业银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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