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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4)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银行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结合监管评级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客观分析问题及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持续改进完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

第十九条 银保监会建设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信息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发现的问题较轻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基本是健全的,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行中得以纠正的弱点,若存在的弱点继续发展可能产生较大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弱点若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劣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并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可能损害银行的生存能力,存在引发倒闭的可能性。

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表示银行为高风险机构。其中,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绩表现极差,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以避免产生倒闭的风险;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存在的问题极度严峻,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银行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督促商业银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对于评级结果为2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持续关注,研判变化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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