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5)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银行该要素的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现场核查或专项现场检查;

对于评级结果为4级及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视情况督促被评级银行制定改善该要素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

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单项要素,应当视情况对被评级银行依法采取限制业务准入、督促控制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等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监管评级结果,结合银行经营环境和风险特征,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行动,进行差异化监管。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和3级的银行,应根据具体评级档次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监管谈话,督促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在市场准入上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等。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控制资产增长,要求补充资本,要求补充流动性,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银行,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基础上,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针对银行的具体经营和风险情况,监管机构还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商业银行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的,应报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提供。

第二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