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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6)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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