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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3)

  案例3:何某某与徐某一、徐某二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徐某一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为舅甥关系,被执行人徐某一与徐某二为父女关系,系天津人。徐某一长期居住在河北省,未实际承担赡养家中老人义务。徐某一家中老人由何某某父亲照顾并养老送终,其家中老宅也一直由何某某占有居住和日常维护。徐某一家中老人去世后,老家村庄面临拆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订立协议:徐某一得宅子补偿款254800元,其余补偿全部归何某某。但随后,徐某一和徐某二却将拆迁所得房屋转卖,并实际占有全部卖房款。何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一、徐某二共同给付何某某拆迁补偿款355000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何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长期在石家庄市工作生活,给财产查控造成较大阻碍。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干警前往石家庄市税务局、财政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10家单位多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为实现对财产的顺利查控,执行法官利用京津冀执行协作机制,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裕华区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裕华区法院协助联系了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并派出执行法官与承办法院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处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经过耐心沟通,徐某一、徐某二一次性交付了案涉本息及执行款共计38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障津冀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携手共建区域诚信体系的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身处异地,给执行带来阻碍,造成不利社会影响。执行法官一方面利用京津冀协同机制多方查找财产线索,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面在河北省有关法院的协助下联系多个部门,特别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最终一次执行到位,充分发挥了京津冀司法协同优势,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津冀两地共建诚信社会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环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及加工,现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向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并予以罚款。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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