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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5)

  【裁判结果】

  唐山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第二款再次赋予债务人发起破产重整程序的权利,其立法本意和目的是强调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的转换,而并非由谁首先发起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应当拥有后续重整申请权。唐山中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佳华公司进行重整。后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佳华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佳华公司是为了落实《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实现绿色奥运理念而在河北唐山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曾被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列为京津唐经济合作示范项目。佳华公司的重整成功使得企业主体得以继续保留,并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僵治困、助力企业发展、调结构去产能等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的妥善处理凸显唐山中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时,能够坚持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企业从清算困境扭转为涅槃重生,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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