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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引航费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1〕727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引航协会、各引航机构:
  为贯彻落实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引航费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全国各引航机构(附件1)。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期间
  (一)监审范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引航(移泊)服务收费。
  (二)监审期间:2018至2020年度。
  三、工作组织和安排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加,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派人支持,同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成本监审实行分片集中审核,根据引航机构分布区域,将引航机构划分为三个区域:山东片区、上海片区和广东片区,每个片区设置一个监审组,负责审核本片区内引航机构成本。具体分片安排另行通知。监审组将视疫情形势变化,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对监审组要求。各监审组要加强组织协调,严守工作纪律,严把审核质量关。要认真记录工作进展,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集体讨论决定。要保存好审核过程表和工作底稿,便于复核和监督。要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确保监审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二)对引航机构要求。各引航机构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附件2),填报调查表(附件3)。将以上资料通过刻盘(U盘)方式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我委(价格司)。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引航协会要求。请中国引航协会指导督促各引航机构按照要求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指定财务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汇总后报送我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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