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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其他方式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统称四部门)负责中央项目储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四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储备管理,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开展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入库指导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切实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管理,对中央财政分配到本地区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应在预算法及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内落实到项目,按时完成中央项目申报,并承担本地区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对地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

  第九条 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第十条 已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入库指南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央部门审核的,原则上应在收到地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预算按时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项目入库相关工作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同时废止。此前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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