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2)
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关键重要的核查要素,但需进一步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案件事实基本相符的,在奖励标准30%-70%范围内掌握。
3.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具备一定的核查要素,但需做大量调查方可查发,举报线索与查发事实部分相符的,在奖励标准的30%以下掌握。
四、奖励领取
(一)举报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领取。
(二)举报人应当在海关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权利义务
(一)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海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8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