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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1〕129号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现就加强和规范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和5800MHz频段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且仅限在室内(不包括在汽车内)使用;58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发射设备应当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实现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5250-535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且不得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TPC范围应不小于6dB;如无TPC功能,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均应较附件所列的相应限值再降低3dB。



为实现不同无线电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附件2中所列的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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