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
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国家对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空口访问控制安全能力还应符合GB 15629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系列标准。
五、设置、使用无线局域网接入点(AP)、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以及点对点传输的无线电台(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一)部署于室外环境;
(二)工作在24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20dBm;工作在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30dBm。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台(站),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相关无线电台执照等事项的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七、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应距合法使用的同频段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3km以上,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3km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禁止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无线电台(站)。
八、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依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九、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相同或者相邻频段内的其他合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工作在24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还应当承受来自ISM应用产生的干扰。
十、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者国家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者服从国家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