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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2)

  (二)配备校园急救设施。试点校要参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标准、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等,结合学校规模、环境、地势、交通、建筑等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学校逐步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各地要积极会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等部门,重点培训试点学校校医、体育与健康课教师、班主任等教职员工,鼓励支持师生通过应急救护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对取得救护员证书的校医、体育与健康课教师、班主任等开展救护师资培训,培训合格的师资在军训期间等对学生进行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培训,提高学生避险、救护技能。

  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将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五、试点推荐要求

  (一)试点推荐名额。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3—5所高中和高校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校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学校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其中,职业院校原则上不少于1所。优先考虑已安装急救设施设备或已有应急救护培训基础的学校。

  (二)试点报送方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将《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报送表》(见附件1)、《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见附件2)纸质版邮寄至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教仪楼109室),电子版发至邮箱llyj@ceeia.cn。

  六、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朱红松

  电话:010-66097180;

  (二)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 李梦莹

  电话:010—59893195,18310440036。

  附件:1.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报送表

     2.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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