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2)
(二)配备校园急救设施。试点校要参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标准、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等,结合学校规模、环境、地势、交通、建筑等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学校逐步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各地要积极会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等部门,重点培训试点学校校医、体育与健康课教师、班主任等教职员工,鼓励支持师生通过应急救护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对取得救护员证书的校医、体育与健康课教师、班主任等开展救护师资培训,培训合格的师资在军训期间等对学生进行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培训,提高学生避险、救护技能。
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将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五、试点推荐要求
(一)试点推荐名额。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3—5所高中和高校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校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学校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其中,职业院校原则上不少于1所。优先考虑已安装急救设施设备或已有应急救护培训基础的学校。
(二)试点报送方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将《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报送表》(见附件1)、《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见附件2)纸质版邮寄至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教仪楼109室),电子版发至邮箱llyj@ceeia.cn。
六、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朱红松
电话:010-66097180;
(二)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 李梦莹
电话:010—59893195,18310440036。
附件:1.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报送表
2.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