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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0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2021年10月9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 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 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 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 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 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的活动。”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 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 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 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 2 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 写字楼、公寓等;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 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 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 节目的申请。”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 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 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 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 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 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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