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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2019 年 3 月 29 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3 号公布根据 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
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
视听节目。
第三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发展和成长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
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业务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创新内容形式、
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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