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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关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进一步推动《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21〕7号)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组织选编了5起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需求的现实需要,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一要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特别是尚未启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抓紧突破,以个案指导为切口逐步积累经验,建立本地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形成长效、稳定的制度和做法。二要注意探索行之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理论研究。通过不断总结监护不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问题根源,发现家庭教育的规律,研究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优化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解决家庭教育深层次问题。三要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家庭教育指导是专业性极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丰富、功底扎实、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是长期、高效做好工作的基本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大力培养专家人才、服务队伍,夯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一、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

——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经常采取掐拧、抽打等方式殴打朱某甲。2019年10月,朱某某先后两次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因治疗不及时,导致伤口溃烂感染。2020年5月12日,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多角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本案是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就被害人监护问题进行了多次走访,朱某甲表示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继续生活,朱、徐二人也表示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考虑到该案属不当管教引发犯罪,原生家庭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首先,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使其认识到其不当管教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朱、徐二人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并将二人拉入由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教育局创建的“怀仁家长学堂”微信群,定期参加指导讲座,在群中分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体会与感触。同时,发挥“以老励老”作用,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进行沟通交流,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以亲情感化帮助修复被破坏的亲子关系。

(二)持续跟踪家庭监护状况,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成效。检察官多次入户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朱、徐二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朱某甲监护改善情况。通过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经过四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家庭生活恢复正常。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赣榆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将成功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一是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排查和反馈机制。通过妇联、关工委、学校、派出所等多个渠道,在全区15个乡镇进行排查,共对3名有轻微家暴情形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对22名履职不当、监护缺失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检家”联动机制,通过妇联的基层“妇女之家”、“婆婆妈妈大舞台”等平台,由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传递科学教育理念。三是充分发挥关工委的“五老成员”作用,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点针对由祖父母承担日常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群体,强化监护意识,提高监护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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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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