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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系统发文称谓的通知

国知办函便〔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结合各地方工作实际,现将知识产权系统发文称谓明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其中,“各地方有关中心”包括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等。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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