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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3)

8.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严防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完善取保候审执行机制,推广运用高科技手段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监督力度,坚决清理和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以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物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企业生产要素流动性。鼓励、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严惩涉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依法追诉犯罪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移送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9.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指导海南检察机关以跨境融资、投资信托、竞争垄断类案件为重点,依法办理金融、贸易、网络等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保护金融和财产安全。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积极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证、仲裁等领域的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健全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0.加强行政检察监督。支持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市场准入、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重点领域,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严重损害公民实体权益、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重点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11.强化公益司法保护。聚焦民生热点,鼓励海南检察机关加大与行政机关专项整治的协同力度,解决好公益损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确保办案追偿资金真正用于公益保护、修复。探索办理红色资源保护、旅游消费、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网络侵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信息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期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建设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领域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与信息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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