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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6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生育、养育支持措施:

  “(一)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二)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

  “(三)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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