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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保监局:

  为切实解决专项治理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现就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鉴定质量

  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一)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

  (二)提倡共同委托。为提高工作质效,提倡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应当确认鉴定材料,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严格审查鉴定材料,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如另行委托且故意向司法鉴定机构隐瞒情况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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