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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2)

  (三)鼓励到场见证。为防止“司法黄牛”对鉴定过程的干扰,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到场情况,双方应当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到场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得干扰或干预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保险机构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约定时间不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鉴定。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

  (一)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提供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监管信息,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信息纳入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供行业使用,并及时更新。各保险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负责涉保司法鉴定的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内统筹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专门联络员。各银保监局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汇总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提供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二)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及时通报新出台的监管政策、工作举措和案件风险形势,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线索,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交流经验做法,促进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三)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鼓励各地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保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要注重事前预防,积极宣讲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其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协作协同,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 “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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