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的通知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公司:
为加强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组织编制了《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指导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液化天然气保安保通保畅保运工作。
附件:《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
1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包括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夜间靠泊码头并装卸、夜间离泊码头,重点加强船岸安全联合检查、码头照明、船岸管线和通讯系统连接、巡检监测、应急等管理。
液化天然气码头夜间作业继续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夜间靠泊码头并装卸、夜间离泊码头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港口经营人和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做好信息交换,确认夜间安全作业条件。
2.2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前,码头应保持照明设施和夜间警示灯开启,启动靠离泊辅助系统,摆放泊位旗,放置示泊灯,便于引航员及船员清楚观察靠离的泊位及码头边界。
2.3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装卸作业前,码头和船舶应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存在影响作业安全的缺陷时,不得开展相关作业,应按规定报告,并及时处置。
2.4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期间,码头的照明和警示设施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码头装卸设备操作区、系缆操作区、工艺阀组区、现场仪表观测点、船岸通道等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2.5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期间,码头和船舶应加大巡检频次。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对工艺管线、阀门、接汇管、仪表、护舷、带缆钩以及靠离泊系统等部位巡检和监视。
2.6 液化天然气船舶和码头应加强对夜间风、浪、流、潮位等作业环境条件和雷暴等夜间恶劣天气监测,并持续监测缆绳张力,加强对船舶状态的观测,预防船舶发生横移或前后位移,保持装卸臂在其工作范围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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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